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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违法分子进行赏罚的首要赏罚办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种违法只能判处一个主刑。例如,对一种违法判处有期徒刑后,不能再判处控制或拘役。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被判处数种主刑,最终也只能决议对其履行一种主刑。我国刑法规则的主刑有五种:
1.控制。控制是对违法分子不予关押,但约束其必定自在,交由公安机关管制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赏罚办法。
2.拘役。拘役是对违法分子短期掠夺人身自在,并由公安机关实施就近关押改造的赏罚办法。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违法分子掠夺必定时期人身自在,在监狱等履行场所接受教育改造的赏罚办法。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掠夺违法分子终身自在,在监狱等履行场所接受教育改造的赏罚办法。
5.死刑。死刑又称极刑,是掠夺违法分子生命的赏罚办法。
“附加刑”是弥补主刑赏罚罪犯的赏罚办法,我国刑法规则的附加刑有三种:
1.罚金。罚金是强制违法分子向国家交纳必定数额的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赏罚办法。
2.掠夺政治权力。掠夺政治权力是依法掠夺违法分子在必定期限内参与国家办理和政治活动权力的赏罚办法。
3.没收产业。没收产业是将违法分子个人一切的产业的一部或许悉数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赏罚办法。
附加刑既能够随主刑附加适用,也能够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附加适用是指对违法分子在判处主刑的一起,附加判处必定的附加刑,如对有的违法分子在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起,还能够附加判处罚金。附加刑的独立适用是指将附加刑独立适用于违法性质、情节较轻的违法分子,关于罪过比较严重的,不能独立适用附加刑。附加刑的独立适用有必要按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则适用,不能随意适用。例如,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能够独自判处罚金,也能够在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起,附加判处罚金。在附加适用时,能够一起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例如,对损害国家安全的违法分子,在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起,能够一起附加掠夺政治权力和没收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