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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26 20:30:34 来源:米乐看球  

  为了加强对分期付款的工程机械设备的处理,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投入运用了中联重科物联网GPS信息服务体系,该套计算机信息体系由中联重科物联网长途监控渠道、GPS终端、操控器和显现器等构成,该体系具有主动收集、处理、存储、回传、显现数据和主动操控设备的功用,其间,操控器、GPS终端和显现器由中联重科在工程机械设备的出产制作过程中安装到每台设备上。

  中联重科对“按揭出售”的泵车设备均安装了中联重科物联网GPS信息服务体系,并在产品买卖合同中清晰约好“如买受人呈现违背合同约好的行为,出卖人有权采用停机、锁机等办法”以及“在买受人付清悉数货款前,产品一切权归出卖人一切。即便在买受人现已取得机动车辆挂号文件的状况下,买受人未付清悉数货款前,产品一切权仍归出卖人一切”的条款。然后由中联重科总部的长途监控保护渠道对泵车进行监控,如发现客户有拖欠、抵赖等状况,就会经过长途监控体系进行“锁机”,泵车接收到“锁机”指令后仍然能发起,但不能作业。

  1.2014 年4月初,钟某某发现其购得的商标为贵A77462的泵车即将被中联重科锁机后,组织徐关伦帮助探问解锁人。徐某某遂联络龚某某奉告钟某某泵车需解锁一事。龚某某表示同意后,即经过电话联络被告人徐强给泵车解锁。2014 年 5月18日,被告人徐强带着“GPS搅扰器”与龚某某一同来到贵阳市清镇市,由被告人徐强将“GPS搅扰器”上的信号线连接到泵车右侧电控柜,再将“GPS搅扰器”通电后运用搅扰器成功为商标为贵A77462的泵车解锁。过后,钟某某向龚某某付出了解锁费用人民币40000元,龚某某亦按约好将其间人民币9600元付出给徐某某作为介绍费。当日及次日,龚某某还带着被告人徐强为其处理的其妹夫黄某从中联重科及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出售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法购得的商标分别为湘AB0375、湘 AA6985、湘 AA6987的三台泵车进行永久解锁。过后,龚某某向被告人徐强付出四台泵车的解锁费用合计人民币30000 元。

  2.2014 年 5月间,张某某从中联重科以按揭借款的方法购买泵车一台,因拖欠货款被中联重科运用物联网体系将泵车确定,无法正常作业。张某某遂经过电话联络到被告人徐强为其泵车解锁。2014 年 5月17日,被告人徐强带着“GPS 搅扰器”来到湖北襄阳市,选用上述相同的方法为张某某名下商标为鄂FE7721的泵车解锁。过后,张某某向被告人徐强付出解锁费用人民币15000 元。

  经判定,中联重科的上述商标为贵A77462、湘AB0375、湘 AA6985、湘 AA6987泵车GPS终端被撤除及操控程序被修正后,中联重科物联网GPS信息服务体系无法对泵车进行实时监控和长途锁车。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岳刑初字第652号刑事判定:一、被告人徐强犯损坏计算机信息体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追缴被告人徐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徐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湘01刑终58号刑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决已产生法令效力。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损害计算机信息体系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规则,“计算机信息体系”和“计算机体系”,是指具有主动处理数据功用的体系,包含计算机、网络设备、通讯设备、主动化操控设备等。本案中,中联重科物联网GPS信息服务体系由中联重科物联网长途监控渠道、GPS终端、操控器和显现器等构成,具有主动收集、处理、存储、回传、显现数据和主动操控设备的功用。该体系归于具有主动处理数据功用的通讯设备与主动化操控设备,归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体系。被告人徐强使用“GPS搅扰器”对中联重科物联网GPS信息服务体系进行修正、搅扰,形成该体系无法对案涉泵车进行实时监控和长途锁车,是对计算机信息体系功用进行损坏,形成计算机信息体系不能正常运转的行为,且结果特别严重。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则,被告人徐强构成损坏计算机信息体系罪。徐强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过,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分。徐强退缴悉数违法所得,有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处分。针对徐强及辩解人提出“自己系自首,且悉数退缴违法所得,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定见与辩解定见,经查,徐强损坏计算机信息体系,违法所得45000元,结果特别严重,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判定归纳考虑其自首、退缴悉数违法所得等情节,对其减轻处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量刑恰当。该上诉定见、辩解定见,不予采用。原审判定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令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